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489号
时间:2009-12-10 13:36:56来源:作者:山峰
有效状况: 已实施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代号: 公告第489号 ————————————————————————————————————————————————— 鉴于比利时已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无古典猪瘟国家的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比利时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猪及其产品。进口的有关动物产品应是在本公告发布日后生产和加工的。
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34号中对猪及其产品的相关限制措施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