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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
时间:2009-12-18 13:21:23来源:作者:大山
发布日期: 2004-04-04  有效状况: 已实施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城疫群体检疫、个体检疫、实验室检验和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鸡和其他可感染新城疫的禽类。

  2 引用标准
  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3 群体检疫
  对养禽场、独立饲养的禽群及外售、外运的禽群施行检疫。
  3 1 查明疫病背景
  通过询问兽医人员或检查疫病记录,核查被检禽场(群、室)在过去一年内是否出现过新城疫临诊病例,是否有与新城疫病例接触史,周围 2km范围内是否发生过新城疫。
  3 2 查清免疫状况
  通过查验免疫证明或查询其他资料,核查被检禽群是否已按规定注射合格疫苗。如按规定免疫并正处于规定的保护期内,禽只健康状况良好,被认为免疫合格。如免疫不符合规定要求,要以合格疫苗再次接种,隔离饲养观察至群体抗体滴度达25以上,全群健康,认为免疫合格;观察期内发现疑似新城疫病禽,须按 3 3条和 3 4条要求进一步检查。
  3 3 群体临诊检查
  首先作静态检查,让禽群处于静止状态,观察营养状况、精神状态、呼吸、粪便、鼻及口腔分泌物有否异常。然后观察禽只运动状况,有否跛行、共济失调、痉挛等异常现象。检查中重点注意以下情况:
  a 精神沉郁或无任何症状而死亡;
  b 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精神萎顿、产蛋减少或停止;
  c 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嗉囊胀满;
  d 呼吸困难、喉部发出“咯咯”声(晚间较明显);
  e 下痢,粪便成绿色;
  f 偏头转颈,作转圈运动或共济失调。
  若发现疑似病例,按 3 4条要求进一步检查,同时对全群隔离饲养。
  3 4 病理解剖检查
  对临诊疑似病例,应全部或抽样解剖,依据下述病变作出初步判断:
  a 口腔、咽喉部有粘液,咽部粘膜出血;
  d 腺胃乳头肿胀,挤压后有豆腐渣样坏死物流出,乳头有散在的出血点;
  c 肌胃角质下层有条纹状或点状出血,有时见不规则溃疡,腺胃与肌胃交接处有出血斑、条;
  d 小肠前段有大面积散在出血点,或肠粘膜有纤维性坏死并形成假膜,假膜下出现红色粗糙溃疡;
  e 盲肠和直肠皱褶处有出血,盲肠扁桃体(淋巴滤泡)出血坏死;
  f 气管粘膜充血、出血、气管内有粘液;
  g 心冠脂肪、心耳外膜及心尖脂肪上有针尖状小出血点。

  4 个体检查
  4 1 在无群体检疫条件的场合,须进行个体检疫。个体检疫合格的禽只一般供食用,如继续饲养应隔离三周,经观察无异常后,方准与其他禽只混养。
  4 1 1 查明是否来自疫区。
  4 1 2 查验免疫证明。
  4 1 3 临诊检查和病理解剖检查
  检查内容参照 3 3条和 3 4条进行,发现疑似新城疫染疫禽只,立即作无害化处理。

  5 实验室检验
  5 1 下列情况进行实验室检验
  a 产地定期检疫;
  b 监测免疫状态;
  c 疑似病鸡的定性,或临诊及解剖检查初步诊断为新城疫,需进一步确诊;
  d 检疫中发现重大疫情(如禽流感),须作鉴别诊断;
  e 行政主管部门、饲养单位、售购或争议双方要求进行实验室诊断。
  5 2 实验室检验方法
  a 病毒分离鉴定试验,见附录 A(补充件)。
  b 血凝抑制试验,用于免疫监测,见附录 B(补充件)。

  6 检疫后的处理
  6 1 经临床检查、解剖检查和实验室诊断等综合判定,确诊为新城疫的禽群或禽只,按 GB16548处理。
  6 2 经初步诊断为新城疫可疑的禽群(禽只),按下述方法之一处理:
  a 除将可疑禽只按 6 1条处理外,全群隔离饲养,并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如在接种后观察期内出现可疑禽只,亦按 6 1条处理。观察 21d后,对临床健康,免疫滴度达到 25以上的禽只,经体表消毒后按健康禽只对待。
  b 经初步诊断为新城疫可疑的禽群(禽只),在全群隔离饲养的同时,对可疑禽只采样作实验室诊断,如确为新城疫者,全群即按 6 1条处理。
  6 3 发生过新城疫的禽场在半年之内,其禽只不准出售、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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