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今年6月16日,正值农忙插秧季节,秧田干旱缺水,村里安排机工王某打水。当天上午8时许,王某准备从原告鱼塘处的灌溉基站抽水,鱼塘也因干旱缺水,原告不让王某接水,后王某持扳手进行接水,原告仍然阻止,双方发生缠打,原告衣服被撕坏,原告到卫生院治疗,各项费用花去2000余元。经派出所处理未果,原告将王某诉至法院。
[析案]本案原、被告应各承担50%的责任。理由:我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宪法保护。本案中,被告为组里利益给秧田打水,因原告阻拦,与原告发生缠打,致原告受伤,无疑要承担责任。但是,原告所承包的鱼塘,实质上是灌溉渠,组里规定组内人员轮流承包,每两年轮换一次,承包期间可以养鱼,但是不能影响灌溉,必须保证组里的进出水。正值秧田缺水之际,秧田灌溉用水应优先于养殖用水,原告的阻止行为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应认定原、被告双方负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