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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出了问题时农民应怎样维护合法权益
时间:2013-04-28 10:21:10来源:作者:克东


  种子播种以后发现出苗率低、禾谷类作物到期不抽穗开花、瓜果类作物果实与种子介绍不符的,都可能与种子质量有关,为分析、鉴定出现问题的原因,明确责任,并及时挽回经济损失,用种农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保留现场以保证分析鉴定的需要。

  第二。及时与供种单位取得联系,出示购种发票或其他有效的证明、种子包装袋及完整的种子标签,向供种单位说明出现的问题,提出要求鉴定或赔偿损失数额。

  第三。对供种单位的解释或处理意见不满的,可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申请组织鉴定或协调解决。用种农民也可直接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种子质量问题,请求组织协商、调解解决。

  第四。用种农民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根据与供种单位之间订立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种子使用者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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