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特殊的、不可替代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种子选择好坏,直接关系到一年的收成。那么种子使用者在购买种子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正确挑选种子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1)购种有自主权。《种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2)因种子质量造成损失有索赔权。《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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