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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推广鉴定
时间:2009-11-27 10:06:37来源:作者:赵慧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规定,自5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目录内的农机产品,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据了解,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农机产品包括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以单缸柴油机或25马力及以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和植物保护机械。

由此,部分中小拖和植保机械生产企业及用户萌生了疑问,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向记者咨询:“3C”认证和推广鉴定是不是一码事?已经申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通过推广鉴定的企业,是否还需要申请“3C”认证?用户在选购农机产品时,应该以推广鉴定的结果为依据还是以“3C”认证结果为依据?

为此,记者采访了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检验二室主任徐志坚,他明确表示:“‘3C’认证不等于推广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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