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哈尔滨市三和干洗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南岗区消协名誉侵权案(本报2000年8月10日以“是为消费者维权?还是对企业侵权?”为题对此事进行报道)经过4年一波三折的审理,日前终于有了结果。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南岗区消协对多次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三和干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挂黄牌警示属正当行使职权,驳回“三和”的诉讼请求。 1998年10月至1999年6月间,哈尔滨市南岗区消协连续接到9起消费者投诉“三和”的来电来信,经消协的多次调解,虽有4起得以解决,仍有5起久拖未决。为此,南岗区消协于当年6月5日向“三和”下发了黄牌警示通知,并于17日将“消费者信不过”的黄牌挂于“三和”门前,当地一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三和”以消协侵犯了企业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20万元。 2000年5月,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南岗消协侵权事实成立。法院认为:南岗消协给企业挂黄牌警示超出了消协正当行使监督权的范围,警示牌所使用的语言直接贬低了原告的名誉,降低了不特定的消费者对原告名誉的评价。南岗区消协对此判决不服,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岗区消协认为,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它具有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的社会监督职能。消协挂黄牌是一种正常的监督方式方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执行《消法》的正确途径。 2000年10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终审。此判决一出,在社会引起极大反响。哈尔滨市人大将此案做为个案监督对象予以审查,并于2001年初以书面形式建议法院再审。2002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南岗区消协再审的请求。日前,该院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在“三和”多次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后,南岗区消协对其出示黄牌警示属正当行使职权。法院撤消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三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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