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的一位朋友钱某去年8月因事入住某旅店,睡到半夜,听到外面下雨,为避免风将雨水刮进客房,遂准备将窗户关上。不料,当他一脚踏在靠窗的书桌上、一脚踩在窗户底部探身关闭窗户时,由于窗户安装不牢固,致使钱某抱着脱落的窗户从二楼摔向地面,脊椎受到严重损伤,后经三个多月的住院治疗,虽伤愈出院,但从此落下无法治愈的性功能障碍,成为事实上的性无能,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因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导致其夫妻俩于今年2月离婚。店主杨某对钱某的医疗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等损失作过赔偿后,拒绝给予精神赔偿,认为钱某的性功能障碍,不是他故意侵害造成的,而是钱某自己不小心失足跌伤的。 请问,杨某这样做对吗?读者洪兴国洪兴国同志:杨某不承担对你的朋友钱某的精神赔偿是没有道理的。因为(1)店主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店在为旅客提供食宿等服务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如为旅客提供安全的住房,器具和其他相关设施,对旅客禁入区设置警示标志……杨某作为旅店的经营管理人,应保证其客房及内部设施的安全使用,由于其未尽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导致钱某在正常使用其客房的过程中摔伤致残,在无证据证明钱某系自残的情况下,理应由杨某承担赔偿责任;(2)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非只在故意侵害致人伤残的案件中适用,在违反法定义务致人残疾的案件中同样使用,如果钱某伤残是杨某故意侵害所致,那么杨某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在来信所述情况中,钱某伤残虽非杨某故意侵害所致,但毕竟与其未尽管理维护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杨某以此抗辩毫无法律根据。钱某摔伤致残落下性功能障碍,不仅导致了他们夫妻离婚,而且还剥夺了他今后过正常男人生活的合法权利,给他带来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是常人难以想象的,也是难以用金钱来弥补的。据此,钱某要求杨某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用以缓解精神痛苦,减轻心理压力,谋求心理平衡,完全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杨某拒绝,你的朋友钱某可以到法院起诉寻求法律支持。 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钟先银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