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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提出停车场应对汽车被盗负责
时间:2009-12-29 10:51:00来源:中国农副产品网作者:方龙

汽车停放在停车场内被盗或损害,到底由谁来负责任?这一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没有定论。深圳市在这方面的规定也已反复多次。4月28日,在提交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对这一问题有了明确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应承担条例所规定的管理责任,由于管理单位的管理过错导致机动车被盗或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应承担条例所规定的责任,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不按规定发放、查验停放凭证的;停车场设施保养不善的;发现他人损坏或者盗劫机动车,未采取相应措施阻止和报警的;未按公示的管理制度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造成停放在停车场的机动车受到损害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条例(草案)》也同时规定,车辆停放期间,机动车驾驶人要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机动车驾驶人未按停车场管理单位或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停放车辆或进出停车场,造成停车场设施或其他车辆损害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草案)》还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发现停放车辆二个月内没有移动的,将交由交管部门处理。交管部门无法通知或经公告通知仍无人认领的将依法拍卖机动车,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车主所欠的停放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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