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农资供销网
rss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指南 -> 打假维权
乘车摔伤致残可获精神赔偿
时间:2009-12-30 10:47:04来源:中国三农资讯网作者:尚香

乘公交车摔伤致残,残疾者获赔生活补助费的同时能否再获赔精神抚慰金?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一起乘车摔伤纠纷案的终审判决中给出肯定答案。  公交车急刹车摔伤花季少女    案情发生于2001年4月15日。    当天上午8点多钟,沈阳市某中学初三学生冯某持学生票乘坐245路公交车上街,当她小心翼翼地走向车厢后部时,公交车正快速驶过十字路口。这时,公交车遇紧急情况突然急刹车,冯某被摔倒在车门口的台阶上,面部受伤,血肉模糊。司机将受伤的冯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冯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上颌骨骨折、鼻外伤、鼻中隔穿孔。    事后,冯家找到公交车所在公司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和残疾补助费及其他损失。公交公司认为冯某花8元钱买的月票,该公司赔了8000元钱已经做到合情合理了。无奈,冯某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鼻中隔穿孔、鼻骨骨折分别构成十级伤残;鼻背遗留瘢痕对其容貌外观有一定影响,可施行除疤整复治疗。综上,伤残等级为九级。”2002年2月,冯某起诉到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就这起公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案,大东区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判决公交车所在公司赔偿冯某医药费9116元(已经给付8000元)、护理费1270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7424元、交通费520元、补课费36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400元。    伤残补助费与精神抚慰金可兼得  持8块钱月票摔伤却要赔近4万元钱,公交车所在公司不服,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交公司辩称:冯某乘公交车受伤属实,但冯某没有住院,其母也没有误工证明,因此被告对一审法院判公交公司赔付护理费有异议;一审法院既然判公交公司赔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就不应再判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法律对补课费没有相关规定,被告不同意赔付补课费。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冯某系持票乘车,自上车时起与公交公司之间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即成立。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快捷、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但运送过程中由于司机驾车采取措施不当,致使乘客受伤,公交公司应承担没有将乘客快捷、安全运抵目的地的违约责任,理应支付受伤乘客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    对于公交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冯某虽然没有住院,但她是未成年人,考虑到她受伤程度,确需其监护人(母亲)带她按时到门诊治疗及照顾日常生活,原审法院判赔付冯母误工费(护理费)并无不妥。    冯某是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的女孩,且又伤在面部,给其造成了一定的肉体和精神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案已具备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要件,应依法给予相应的精神抚慰金。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属于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属于精神抚慰。上诉方将两者混为一谈,于法无据。    冯某是初三学生,面临中考,受伤在家不能正常上课,请家教补课亦在情理之中。根据当前社会上的补课收费标准,一天按30元计算并不过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

关闭】【顶部
>>最新信息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情:
内  容:

图片欣赏
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