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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系统2008年上半年农资打假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0-01-05 09:46:29来源:中国三农资讯网作者:尚香
近日,山东省工商局公布山东省工商系统2008年上半年农资打假十大典型案例: 一、 乳山市冯家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当事人乳山市冯家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门市部于2008年1月10日,以2300元/吨的价格从威海兴鲁生资有限公司购进标注为丹麦丹利特农化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丹利特”硫酸钾型复合肥6吨,以2500元/吨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15000元。经依法检验该批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时,上述肥料尚未售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乳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的“丹利特”复合肥6吨,罚款34000元。 二、胶南市六汪镇王宗卫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当事人胶南市六汪镇王宗卫于2008年1月,以2900元/吨的价格购进山东省寿光市凯米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凯米尔复合肥13吨,以3500元/吨的价格售出5吨,销售款17500元,获利3000元,剩余8吨未售出肥料,当事人退回生产厂家。经依法检验,该批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胶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27000元。 三、山东诺华农药有限公司冒用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案 当事人山东诺华农药有限公司自2008年1月开始,在其生产的“春飞快歼”、“赛磷”、“阿维红白双清”、“黄金甲”、“蚜虎”五种农药上冒用山东恒利达化学品公司农药登记证号及农药生产批准证号,并在产品标签上将上述五种农药生产者标注为“山东恒利达化学品公司”。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8000元。 四、日照市岚山区陈刚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当事人陈刚于2008年3月10日,以2700元/吨的价格从湖北鄂中化工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复合肥10吨,以2800元/吨的价格售出,获利1000元。经依法检验,该批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港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26000元。 五、潍坊市昌乐县红河镇鞠克俊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当事人鞠克俊于2008年2月,从他人手中以2600元/吨的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为“挪威凯德姆”牌的复合肥5吨,以3100元/吨的价格售出4.1吨,获利2050元,剩余的0.9吨退回供货商。经依法检验,上述肥料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50元,罚款20000元。 六、济宁市泗水县泗河办金兴化肥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当事人泗水县泗河办金兴化肥经营部于2008年2月22日,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标注为“华廷”牌、“ 潘大仓”牌、“ 沃尔沃”牌的复合肥,获利775元。经依法检验,上述肥料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泗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775元,罚款20300元。 七、栖霞市李道军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当事人李道军于2007年10月开始,在栖霞市销售标称为北京斯特美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10吨,货值18000元,获利2000元。经依法检验,上述肥料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栖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18000元。 八、淄博市桓台县起凤镇李洪国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当事人李洪国于2008年3月2日,以2100元/吨的价格从淄博澳邦肥料公司购进澳邦牌肥料5吨,以2300元/吨的价格售出,货值11500元,获利1000元。经依法检验,上述肥料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桓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3000元。 九、东阿县供销社农资专业合作社人民街农资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当事人东阿县供销社农资专业合作社人民街农资部于2007年12月,以700元/吨的价格购进北京市京鲁鸿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速生杨专用肥10吨,以900元/吨的价格售出;以800元/吨的价格购进北京市碧绿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氨基酸精制有机肥10吨,以900元/吨的价格售出,总货值18000元,获利3000元。经依法检验,上述两种肥料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东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1000元。 十、无棣新宇棉业有限公司使用假冒农药登记证号案 当事人山东省无棣新宇棉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农药“盲蝽透壳杀”,使用说明上标明的登记证号是伪造的,该农药没有核准农药登记证。二00八年四月一日被无棣县工商局依法查获。共查获名称为“盲蝽透壳杀”的农药200件,单价200元/件,总货值40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无棣县工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罚款人民币10500元。 (山东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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