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刚交首期保险费,体检完成不到10个小时便不幸身故。信诚保险公司拒赔附险200万元。5月20日,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信诚公司赔付给受益人(投保人之母)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及利息。 据《信息时报》报道,2001年10月5日,谢某听取信诚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介绍后,与之签订了《信诚人寿(投资连接)保险投保书》,指定其母作为自己的保险受益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附加合同(共附加5项)的其中1项为“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0万元。 2001年10月6日,信诚公司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信诚公司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定,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公司随即安排谢某在当月17日进行体检。10月17日下午,谢某在信诚公司指定的医院完成了体检。 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谢某与另外三名朋友(1男2女)在天河某酒楼吃夜宵时,不幸被歹徒刺死。行凶歹徒翌日早上被抓获。 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公司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公司及相关再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万元。 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公司声称按“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 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此案诉至天河法院,请求判决信诚公司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 法院指出,谢某应信诚的安排做了体检,就履行了健康告知义务。至于信诚需凭他的体检报告、财务资料作健康和财务审查,这是信诚的内部规定,法律并未对此作强制性的规定。 因此,法院否定了信诚方面提出的“未同意承保”的主张,也不认为信诚公司事先赔给谢母的100万元是通融赔付,指出信诚公司只赔付100万主险、不赔200万附险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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