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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曝光制售假劣农资十大案件
时间:2010-03-18 14:17:43来源:作者:李铁生

  尽管近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力度加大,但假劣农资商品坑农案仍有发生。3月10日,广东省工商局向南方农村报等新闻媒体通报,2009年,广东全省工商部门查处假劣农资商品案件2018宗,涉案金额1765万元,查获假劣农资产品266.6吨,取缔违法农资经营户392户。同时,向社会曝光去年十宗典型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资案件,以儆效尤。

  ■梅州市农资经营者张尧鑫经销假冒伪劣农药肥料案

  案情 4月29日,陶氏益农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梅州市工商局举报,反映位于梅州市环市北路的“梅州市梅江区供销社农技推广专业合作社”销售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梅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和仓库内发现涉嫌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大生可湿性粉剂等农资一批以及各种品牌复合肥料的包装袋3万只。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经销的上述产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和厂名、厂址的产品以及质量不合格商品。

  处罚 梅州市工商局依法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农药肥料商品,分别构成了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所指的假冒商品行为,依据规定,梅州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依法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经鉴定为假冒产品的农药商品及各种复合肥料包装袋30000只、没收销售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佛冈县农技推广中心振龙农化技术推广站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情 3月15日,省局接到群众现场举报,称佛冈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振龙农药化肥技术推广站销售不合格欧美牌复合肥料。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所有涉嫌不合格商品进行封存,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现场抽检送检。经检验,标称“山西喜丰盛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美牌复合肥料为严重不合格化肥商品。

  处罚 清远市工商局委托佛冈县工商局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召回已经销售的假冒伪劣欧美牌复合肥料;2、没收库存的47袋假冒伪劣欧美牌复合肥料;3、没收销售收入2340元;4、罚款人民币35000元。

  ■肇庆市勤丰农资有限公司虚构企业名义销售假农药案

  案情 2月27日,肇庆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睦岗镇外坑村的肇庆市勤丰农资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瓶身无任何名称和标签的阿维菌素乳油125箱。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肇庆市勤丰农资有限公司从河北瑞宝德生物化学有限公司购进瓶身无任何名称和标签的阿维菌素乳油产品,共计7125箱,该公司以粘贴假标签方式,虚构杭州泰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志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淄川黉阳农药有限公司、山东麒麟农化有限公司、山东绿丰农药有限公司和江苏绿利来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名义,销售上述假冒农药商品。

  处罚 肇庆市工商局依法认定肇庆市勤丰农资有限公司编造虚假农药生产企业名称行为,依据规定,对肇庆市勤丰农资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德庆县凤村农资经营者李某销售假冒伪劣农药案

  案情 9月7日,德庆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凤村镇农资经营者李某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德庆县工商局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奥迪斯”阿维菌素、丙溴磷、阿维菌素和“螨威”阿维菌素,存在假冒伪劣嫌疑。经执法人员取证核实,当事人销售上述农药均属于假冒青岛奥迪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假冒伪劣商品。

  处罚 德庆县工商局依法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伪劣农药、没收假冒伪劣农药、没收销售收和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高州市农资经营者毛成富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案情 3月16日,高州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市农资经营者毛成富销售的肥料存在质量问题。高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有质量问题的精制有机肥、复合肥料、过磷酸钙等几种肥料进行抽样取证。经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依据相关标准对上述4种肥料样品进行检验,证实上述化肥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判断上述4种肥料不合格。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高州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肥料、没收查封在案的27.25吨不合格肥料、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87000元的行政处罚。

  ■郁南县附城健农农资服务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案情 4月20日,云浮市郁南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市面上的大部分叶面肥有质量问题。根据举报情况,郁南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郁南县附城供销合作社健农农资服务部现场销售的“高美施腐植酸液肥”、“海藻-有机钾”和“力隆钾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等存在质量不合格嫌疑的几种商品进行抽样送检。

  经广东省云浮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检验,郁南县附城供销合作社健农农资服务部销售的“海藻-有机钾”和“力隆钾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微量元素总量”项目均不符合《含氨基酸叶面肥料》标准及其明示值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处罚 郁南县工商局依法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商品,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40233元的行政处罚。

  ■高州市平山镇农业技术服务站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案情 6月18日,高州市工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高州市平山镇农业技术服务站销售的农资商品存在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及时对其经营的“芬王牌”复合肥等6种固体肥料商品和“百虫净”等4种农药和4种叶面肥进行抽样送检。经委托广西北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依据相关标准对上述样品进行检验,证实6种固体肥料商品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判断上述6种固体肥料不合格。

  另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百虫净”等4种农药和4种叶面肥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农药标签宣称的性能、用途和适用农作物品种均与农业部核定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扩大功效作用的问题。

  处罚 高州市工商局依法认定当事人销售6种不合格固体肥料商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百虫净”等4种农药和4种叶面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州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肥料和停止虚假宣传。

  ■云安县农资经营者朱志初销售假冒伪劣农药案

  案情 5月18日,云安县工商局接到农民举报,反映在砂糖桔树上喷施了从县南盛镇农资经营者朱志初处购进的“柑桔控消素1号”后,出现了黄叶、落叶和落果现象,怀疑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云安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于5月19日派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南盛镇志初农资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涉嫌销售无合法资质农药商品“柑桔控梢素1号”的违法行为。

  处罚 云安县工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柑桔控梢素1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所列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据云安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售收入和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湛江市昌盛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危化证,擅自经营危化品案

  案情 湛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湛江市昌盛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敌百虫”、“敌敌畏”、“氧化乐果”等多种农药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4种农药产品所含的有效成分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化学品。此外,当事人销售的“海藻高档叶面肥”外包装标有“100%速溶、100%速效”等字样。当事人承认该标识与产品审核标签不一致,无法提供“100%速溶、100%速效”的有关证明。

  处罚 湛江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其所销售的四川好收成科技有限公司特别监制的“海藻高档叶面肥”的外包装标有“100%速溶、100%速效”等字样,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湛江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属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佛山顺德区农资经营者何祖胜销售假冒伪劣肥

  案情 8月7日,原佛山市顺德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农资经营者何祖胜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宏发贸易商场涉嫌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行为。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肥料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表明N、P205、K20总养分的百分含量,属不符合执行标准肥料。

  处罚 佛山市顺德区工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属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扣押在案的肥料、没收销售收入和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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