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湖南省实施〈会计法〉办法》正式生效,湖南省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再做假账,将可能受到吊照五年和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办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对强行要求受理的,会计人员应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指使、胁迫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办法同时还规定,因违法乱纪被吊销会计执照的,自被吊销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业务。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乱纪的单位负责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至50000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将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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