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北京一些小区物业公司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事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近日,北京市又连续发生两起小区业主被打伤的暴力事件。针对这种现象,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社区治理项目组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了《关于全面改革我国物业管理模式的建议》,该《建议》分析认为,物业管理纠纷不断,究其原因,我国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物业纠纷不断升级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夕,北京某花园业主委员会筹委会一位成员陈先生被数名不明身份的持刀歹徒砍成重伤。据了解,陈先生的右手食指被砍断,后脑有四五处刀伤。据报道,事发当日,陈先生在开车回家途中,被一辆没挂牌照的车别在路边。4名歹徒将陈拖下车,并掏出菜刀朝陈头上一阵乱砍。陈爬起来逃生,又被对方追砍出20多米远。光天化日之下的“追杀镜头”一时间在京城楼市迅速传播开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说:“一个小区业主代表,被砍掉一个手指头,这样的恶性事件说明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关系真的到了非管不可的程度。” 目前,不仅业主遭物业公司殴打,其他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投诉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说,有的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合法权益进行限制、剥夺,以随意停电、停水、不供暖的方式威胁业主,这已经成为物业管理的突出问题之一。 ●现有模式剥夺业主选择权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社区治理项目组负责人毛寿龙教授以及项目组成员陈幽泓、秦兵、舒可心、王海等人讨论分析认为,我国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是一种剥夺业主选择权,强迫其接受有资质的物业公司管理的模式。目前,几乎所有的相关法令、规章均规定业主需要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而且大都用很长的章节来规定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甚至连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都需要物业公司参与。其实,物业管理是业主对物业进行管理的活动,是一项产权人对财产特别是共有财产进行处置的活动,和物业公司没有任何直接或必然的联系。但是,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却在客观上将业主进行物业管理变成了物业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人为地造成“主仆颠倒”,直接导致了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事情层出不穷。 秦兵强调,物业管理是业主对自有财产的管理,但是许多人现在还搞不清楚物业管理的性质。其实,物业管理应该是私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从法律角度来看,业主可找物业公司,也可以不找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权属业主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社区治理项目组负责人毛寿龙教授指出,目前,急需明确物业管理权是业主的权利。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物业管理是业主对自有财产的处置权利,是私权的范围,因此,相关部门在日后的物业管理立法时一定要首先尊重业主的这个权利。 “然而,一些开发商却强迫业主接受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舒可心说,“这相当于‘包办婚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社区治理项目组成员秦兵、舒可心认为,物业管理是业主对自有财产进行处分的活动,而物业公司和业主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应该用合同约定,物业管理相关立法规定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纯属多余。 北京某小区一位业主雍静姝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个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在明确这个关系的前提下才能真正成为一个好“管家”。 ●协助成立业委会是相关部门的责任 据了解,北京上千个小区中只有两三百个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北京房地产界业内人士刘宏诚指出,北京一些开发商常常是“肥水不流外人田”,把物业管理看成创收的好办法。长期以来,北京市的一些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受到许多方面的阻挠,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舒可心等人认为,成立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发起筹建业主委员会的可操作的法规及规章,并应由专人负责指导、组织及筹建业主委员会。政府部门应该保证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公正、公平地推举成立业主委员会。除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指导性参与以外,不应该有任何业主以外的人,特别是那些与物业管理公司利益相关的企业人员参加。 另外,每个业主都有对《物业管理公约》的创制权。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公约》进行物业管理,每一个业主都有权就《物业管理公约》提出修改议案,在获得10% 以上的业主支持时,业主委员会应该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是否修改《公约》。《公约》应该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身份和权限,哪些是业主委员会可以做主的,哪些是业主委员会必须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或需要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也应该明确。 ●用“立法讨论”代替“肢体交流” 秦兵坦言,目前,在我国物业管理方面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而且,反馈建议的渠道也不是很畅通,由此才导致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大动干戈,这种“肢体交流”代替“立法讨论”的怪现象亟须遏制。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社区治理项目组认为,物业管理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物业产权所有人的权利,规范产权所有人即业主的行为和与权益相当的责任义务。作为业主如何依法行使权利,个体的业主之间如何就使用和维护其共享的和共有的物业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等是迫切需要立法规定的内容。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制定实施《物业管理标准》对业主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标准》对于小区的建筑物、共享设备、共享设施的管理、维护要进行详细规定,比如绿化达到什么标准,卫生达到什么标准,安全达到什么标准等等。总之,制定完善的《物业管理标准》将直接影响我国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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