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小姐被化妆品毁了容,她开始的诉讼请求是600万元,可后来却变更为150万元,最后蒙小姐赢了官司没输钱,这是为什么? 2001年11月17日,蒙小姐在深圳市宝安区一商场购买了一盒由广州××公司生产的“回春堂果酸美白回春膏”。当天晚上,为安全起见,蒙小姐按照说明书先将“回春膏”抹于耳后,直到第二天晚上没有见到红斑、红肿等症状。这时蒙小姐才放心地将“回春膏”抹于面部,结果脸上立即开始发热、发痒。鉴于说明书说是正常现象,所以蒙小姐继续“放心”使用,一直到当年12月2日,蒙小姐面部出现了大量的黑色和白色斑点,就像一张大花脸。几天后,她脸上的白斑更白,黑斑更黑了,到医院一检查,原来是“回春膏”导致过敏性皮肤色素错乱。医生告知蒙小姐,色素异常症很难治疗,而且也没有方法治疗。 一张“大花脸”让尚未结婚的蒙小姐羞于见人,她一气之下来到深圳市宝安法院,要求“回春膏”的生产公司和商场赔偿医疗费100万元,精神损失费500万元。和其他当事人一样,蒙小姐也领到了一份《诉讼风险告知书》。 宝安区人民法院的《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了诉讼全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与风险,其中对诉讼请求不当风险的描述引起了蒙小姐的注意。 蒙小姐看了《诉讼风险告知书》,又找法官进行了咨询。法官告诉她,其诉讼请求过高,除去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律师费,蒙小姐很可能会赢了官司赔了钱财。蒙小姐又按照诉讼费和律师费的收取标准仔细一算:如果按照600万的诉讼请求,诉讼费要6万左右,律师费要15万左右,总共要21万左右。即使赢了官司,15万左右的律师费也少不了。蒙小姐冷静一想,决定变更诉讼请求,把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100万元降为5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从500万元降为100万元。这样,蒙小姐只要交3万元的诉讼费,4万多元的律师费就行了,先交的费用降到原来的三分之一,总共只有7万多元。 最近,这场官司判下来了,蒙小姐赢了这场官司却没输钱,获赔2万元作为继续治疗费,还有10万元精神损害费,总共获赔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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