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支持“先赔偿后处罚” 2003年初,一起消费者的投诉在陕西引发了一场“先赔偿还是先处罚”的争议。 事件发生在2002年8月20日。这一天,消费者邵道宏在陕西省汉中市药材总公司汉中大药房购买了11盒标有“大韩民国烟草人参公社”字样的高丽参,价值3913元。邵道宏发现药品包装的生产单位、时间、电话等信息不明,怀疑商品有问题,遂向汉中市药监局举报。汉中市药监局经过调查,发现产品没有进口注册登记、没有口岸检测报告,于是对汉中市药材总公司汉中大药房做出了罚款8000多元的行政处罚,但令人遗憾的是举报者邵道宏因购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而造成的损失却没有得到任何处理。 邵道宏随即向陕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了自己的苦衷。陕西省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迅速了解了有关情况。同时,向汉中市药监局发出了查询函并指出:根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18日颁布实施的《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9条规定,“行政部门处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应当实行先赔偿后处罚的原则”。然而,汉中市药监局认为:“我们依照药监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理,消费者的赔偿问题我们没有法律法规可依。” 针对这种有法不依的尴尬处境,陕西省消费者协会随即在2002年9月26日向《条例》的最高解释机关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如何适用《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报告。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近日以陕人法(2003)第1号文件对这一争议给出了明确的答复。这一复函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第97条第1款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设立的专司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行政部门,是《药品管理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之一。在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时,应当履行其法定职责,并采取措施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认为,有的经营者因经营行为违法,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但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赔偿和罚款,对此,《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实行“先赔偿后处罚的原则”。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1款以及《药品管理法》第93条规定的法律精神是一致的,只是对赔偿和处罚的执行顺序做了程序性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指出,“先赔偿后处罚的原则”作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执行。 深圳完善《条例》可操作性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深圳市消委会又把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办法》)纳入了议事日程,并拿出了修订的初稿,报有关部门审定。深圳市的《〈消法〉实施办法》是1996年颁布实施的,1997年曾经进行修改。最近,本报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深圳市消委会秘书长罗小平,请他谈了这方面的看法。 罗秘书长说,深圳的《〈消法〉实施办法》修订条件已经成熟,在修订中,坚持的原则就是大胆创新,有所突破,这些在新修订的《深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就可以看到。例如,针对消费者维权中的舆论监督问题,就列出了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真实报道”,在立法上明确大众传媒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独立性,使舆论在消费者维权中的作用得到更大的发挥。 洗染业的投诉一直是难点问题,《〈消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比较模糊,在这次修订中应把这方面的规定明确起来。 反垄断是消费维权的一个重大课题:一方面是供水、供电、电信、铁路等具有独占地位的垄断性质企业利用其优势,经常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另一方面,入世后国外大企业以强大的经济实力准备进入我国市场,为此,《深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对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要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体现出反垄断的思想。《深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还提出了大宗耐用消费品的缺陷召回制度的意见,认为只要发现有批量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企业就有义务将其产品召回。 对网络服务、演出服务、教育培训、医疗纠纷以及消费者隐私权、精神损失赔偿等方面,深圳市消委会也都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以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立法上所体现的范围更广。欺诈赔偿曾在全国引起了有关“知假买假”的争议,争议的一个要点就是购货的数额问题。在这次修订中,深圳市消委会就提出“经营者因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过多为由免责”的意见,这样会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约束力更大。 湖南维权利剑直指公用行业 “消费者有权拒绝供水、供电部门等‘底度收费’,有权要求电信企业免费打印话费清单。”消费者诸如此类的权益都将写入即将修改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伍作法日前向本报记者透露的。 伍作法介绍,《条例》于1997年6月4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发实施,至今已有6年时间。该《条例》的颁布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其中不少内容在当时极具新意,该《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邮电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加强售后服务,严格执行计量标准和价格规定,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对规范公用行业的经营行为以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咨询部统计分析,近年来消费者对供水、供电、银行保险、邮电通信等公用行业的投诉呈上升趋势,这些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湖南省益阳市自来水公司对部分用户实行“底度收费”,根据出水管口径大小制定一个用水量底数,没有达到这个底数的也按此底数收费,而实际上,自来水公司定的底数用户根本就用不了那么多,结果就是自来水公司变相向消费者多收费。此外,电信消费不明不白也是消费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之一,特别是通讯如此发达的今天,固定电话的市话部分不能打印话费明细单总让消费者如梗在喉,移动、联通虽然能打印,但手续较为复杂。在长沙市,偌大一个省会城市,只有一个地方可以打印话费清单,消费者往返十分不便。对此,伍秘书长认为,电信企业应该主动给消费者提供话费清单,将此作为一项服务内容。就如同在饭店用餐,消费者花了钱,总得看到账单吧。 针对消费者反映的突出问题,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将召开一次公用行业座谈会,邀请消费者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与公用行业负责人进行面对面的“对话”。伍秘书长说,即将修改的《条例》,将进一步规范细化公用事业的维权义务,供水企业不得对消费者实行“底度收费”,电信企业要给消费者提供话费明细单,电力部门不得强行安装IC卡电表等都将写入修改后的《条例》中,从而更有力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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