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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假冒冰红茶 消协维权获赔偿
时间:2010-08-24 10:15:21来源:中国农副产品网作者:方龙

编者按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商业服务行业必不可少的环节。为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同时也为零售企业可能触及到的消费者权利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规避零售企业“违权”风险,本栏目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合作,持续推出“消费维权课堂”,以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支持与服务。 投诉情况简介 2009年6月9日,消费者梁先生在怀柔某综合市场内购买某品牌冰红茶28箱,每箱30元,合计840元,饮用后发现口感不对,经比对发现此批次的冰红茶外包装与以前购买的冰红茶外包装不同,存在印刷不清等现象。消费者到经营者处要求退货,对方不予。随后,消费者到怀柔区消协泉河分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泉河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冰红茶厂家取得联系,经厂家鉴定消费者所购买的冰红茶为假冒商品。消协分会向经营者提出调解意见,一是由经营者退给消费者梁先生购货款并赔偿一倍货款;二是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梁先生两天误工费(赔偿标准参照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680元)和货物交通运输费用。在消协依法调解下,经营者退还货款,并赔偿消费者一倍货款以及误工费、交通运输费共计2300元。此外,经营者还将进一步接受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大件商品因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需要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必要的运输费用,也可以主动上门服务或者提供运输工具;第九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以及为解决纠纷耽误时间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 在此,经营者理应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商报记者 熊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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