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昌县工商局对销售“特步”、“耐克”运动鞋休闲鞋商标侵权的向某给予销毁扣留(封存)“特步”、“耐克”运动鞋休闲鞋鞋上的商标标识和处罚款4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10年1月2日,向某从成都荷花池市场以50.00元/双、60.00元/双的价格购进左右脚鞋鞋帮上标有“特步”、 “耐克”标识图案,且无厂名、厂址、合格证的男式运动鞋3双、男女休闲鞋13双。购回后放置在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门市内分别以80.00-100.00元/双、90.00-110.00元/双的价格对外销售。“ 特步”、“耐克”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其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更是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向某所销售的标有“特步”、“耐克”图案标识的鞋子,分别与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注册的国际分类25类第1497296号“特步”注册商标和与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注册的国际分类25类第991722号“耐克”注册商标标识相同,且在销售中谎称是以上两个公司季节性处理的鞋子。向某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为此,平昌县工商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吕波 谭志玲 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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