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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男子假冒同名同日生者办出8张信用卡
时间:2011-03-04 10:04:24来源:中国三农资讯网作者:尚香

中新网宁波7月7日电(记者 何蒋勇)近日,浙江省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案件并当庭宣判。居住在鄞州五乡镇卖电器的王辉为了资金周转,通过中介冒用了出生在姜山的王辉的身份证办理了8张信用卡,先后透支了20余万元。离奇的是本案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居然同名同姓同年同月同日出生,身份证只有后四位不同。 信用不良贷不到款找中介帮忙 2008年的一天,五乡的王辉因为资金周转急需30万元,但是因为他此前的房贷有几次逾期还款的记录,他无法向银行申请到贷款。王辉在报纸上看到了一则代办贷款的小广告,他拨打了中介的电话,向中介说明了自己的情况,中介表示可以为王辉办理信用卡,通过信用卡透支可以筹集到资金。王辉遂提出要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办理信用卡,中介也一口答应了。 同地同名同姓同年同月同日生者险成替罪羊 不久,王辉如愿拿到了户主是他的真实姓名但编号却是家住姜山王辉的身份证号码办理的8张信用卡,其中一张民生银行的信用卡最高透支额度达到了20万元。随后,王辉开始消费使用这些信用卡,先后透支了20多万元。中介也按照透支额度10%的比例向王辉收取了所谓的手续费。 2009年 4月,姜山的王辉陆续接到各个银行的催缴还款的电话后才知道自己的身份被人冒用,信用记录受到严重影响,他迅速报了案。2009年4月12日,五乡的王辉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电话,王辉检举了非法中介,但是非法中介的电话已经拨不通。在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五乡的王辉偿还了最后的3.8万元银行欠款。鄞州区检察院依法对五乡的王辉提起公诉。 鄞州法院当场认定被告人王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院当庭宣判对王辉处以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庭审结束时,王辉懊悔不已。 “信用卡诈骗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前者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不还的目的,后者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的被告人虽然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信用卡并使用,但是持续在偿还贷款并没有骗取贷款不还的目的,所以本案没有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决而是以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做出判决” 近日,主审的徐法官告诉记者,这是鄞州法院以此罪判决的首例案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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