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种种目的,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往往又用各种借口将合同加以扣押。那么,遭遇此类情形,农民工该怎样维权呢?
为规避法律扣押合同,农民工有权索要
【案例】2011年12月31日,李萍前往一家公司应聘时,公司人事部给了她两份劳动合同。但李萍签完名后,两份合同均被人事部拿走。李萍当时以为过段时间自然会给自己一份保留,可事后却一直没有给她,甚至在她索要时,人事部竟然一再推诿。原来,公司压根就不想给她,公司之所以与她签订合同,是担心因未签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之所以扣押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担心她会依据合同条款行使对应权利而难于左右。
【点评】李萍有权索要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说,公司为扣押劳动合同而拒不交给李萍是违法的。对此类行为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也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为隐匿证据扣押合同, 法院有权推定
【案例】安咚等11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曾就超产奖的计算作了约定。但当时给她们的仅是空白合同文本,说是让她们签字后再交公司盖章。可此后却没了消息,即使她们追问,也被公司搪塞,后来干脆表示已经遗失。直到2011年年底,当她们索要超产奖,才终于明白个中原因:当初设立超产奖,是为了激发她们的工作积极性;之所以扣押劳动合同,是由于公司根本就不想给超产奖,更担心她们以劳动合同为凭提起诉讼。
【点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表面看来,如安咚等不能提供证据便会面临败诉,但这并非绝对,因为该规定第七十五条还指出:“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故只要公司承认劳动合同的存在但拒不交出,也应推定安咚等的请求成立。当然,如果公司否定劳动合同的存在,安咚等则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为否定劳动关系扣押合同,
农民工有权佐证
【案例】倪虹应聘到一家公司时,虽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没有将劳动合同给她。因工作比较称心,工资、福利也能按时发放,倪虹也就没太在意。2011年10月,倪虹出差时因遭遇车祸而落下九级伤残。当其于2012年元月要求给予工伤待遇时,才知道公司并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而此时公司为回避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费用的责任,竟然否认倪虹系其员工。倪虹也才明白当初公司扣押其劳动合同的目的所在。
【点评】虽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也是最直接的证据,公司也正是基于已扣押劳动合同来否定倪虹系其员工,但劳动合同并非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惟一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可以参照下列凭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即倪虹可以通过上述凭证来佐证自己。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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