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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两年分文不得还倒赔数百万!版纳州的这份判决谁能看懂
时间:2012-09-24 16:22:37来源:作者:
    匡太良是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宣务造林绿化工程队(下文简称“宣务工程队”的法人,他带领民工为西双版纳清山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清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三年内造林8000亩,正当他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造林任务要求支付剩余工程费用时,等待他不是支票而是法院的传票。
    西双版纳州两级法院在审判这个案件时,法院委托两家不同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不同的鉴定报告,法院选择对宣务工程队不利的鉴定,从而导致了匡太良得到工程队造林三年分文不得,还要支付30多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解除造林合同是否在法理上说得通
    2008年1月14日,宣务工程队与清山公司签订了《工程造林承包合同书》。
    合同约定:造林面积约8000亩,期限为三年,从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0日总体验收合格移交止,三年承包价220元/亩计,总价款预计为176万元,并约定总体验收时,苗木保存率必须在90%以上,苗木高度达到1.5米。
    2009年11月清山公司将宣务工程队告上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法院,此时合同仅履行了一年零十个月,这一期间内,宣务工程队已经开垦荒山7409.1亩,种植面积5493.9亩。
    景洪市法院一审且得到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支持的判决认定宣务工程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予以解除合同。
    宣务工程队惊讶了:这一认定事实错误。《工程造林承包合同书》第四条第一项对申诉人承包造林的抚育管理进行了约定:“每年除草两次,一次中根松土。”庭审中,青山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宣务工程队未履行上述义务,判决也未认定哪份证据证明宣务工程队违反上述约定,那么,法院认定宣务工程队没有每年除草两次,一次中根松土,其依据究竟是什么?
    西双版纳州两级法院认定宣务工程队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没有事实根据。一审以西双版纳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技术鉴定报告书》(以下简称“《技术鉴定报告书》”)为依据,认定宣务工程队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种植任务,构成根本违约,其认定荒唐极致。《技术鉴定报告书》只是针对荒山开垦面积、种植面积、种植成效及急需管理面积作出技术性的鉴定,宣务工程队的行为是否符合约定并不属于技术鉴定的范围,报告书也未就合同双方的义务作出任何鉴定意见,而法院竟然依据一份技术性鉴定,认定宣务工程队的行为违约,试问:宣务工程队究竟违反了合同的哪一条?事实上,《工程造林承包合同书》约定了植树造林期为三年,约定了三年后总体验收的标准,却从未约定宣务工程队必须在什么时间内完成全部栽种,没有约定的义务就无须承担责任,当然也不可能构成违约,原审如此枉法裁判,究竟为何?
    同是法院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为什么只采信一份
    为了体现司法公正,景洪市法院曾经煞有其事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宣务工程队绿化荒山的成果进行司法评估。
    对宣务工程队的资产评估单位是云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这家受法院委托依据科学及法律规范作出的(2010)鉴字第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宣务工程队在合同造林工程中的工作量如下:宣务工程队为了履行合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近两年时间开恳荒山7409.1亩,种植面积5493.9亩,《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宣务工程队的造林工程的造价作出了鉴定:1、己开垦面积的造价为393320.85元;2、己种植物的造价为856041.20元;3、己育苗的造价为18100元;4、林地内,公路在施工过程中破坏的种植面积72.75亩,所需开垦费为3824.47元,种植费20834.15元,合计1288296.20元。
    也就是说,宣务工程队在被清山公司解除合同之前,已经按照合同完成了128多万的造林任务。
    这份司法鉴定是受法院委托作出的,应该受到法院的尊重和认可。可是,在庭审中,当清山公司不认可这个鉴定时,法院就立即站在这家公司的立场,不予采信这份鉴定,委托另外一家公司重新评估,这份名为《西双版纳清山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大黑山造林资产评估报告书》最终作为了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委托西双版纳州广信资产评估公司对宣务工程队的绿化成果的评估结果让人大跌眼镜:整个报告书内容仅有资产造林价值273245元的鉴定结论,既没有鉴定标准,也没有鉴定依据,其中开垦面积的造价、己种植物的造价等等更是没有任何说明,甚至没有评估机构的的证书复印件,然而,就是这样一份漏洞百出没有任何说服力的报告书,竟然被原审法院认定为真实、客观,并作为认定宣务工程队投资成本的依据,原审判决如此认定证据,令人非夷所思。
    造林分文未得却要承担违约金的判决谁看得懂
    西双版纳州两家法院不认可宣务工程队两年来造林价值120多万元的司法鉴定,尽管这个鉴定同意是法院委托下进行的。
    西双版纳州两级法院最终认可广信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结果。法院判决宣务工程队承担违约金352000元,退还造林款985630元,也就是说,宣务工程队辛苦两年开垦荒山,不但不能得到任何报酬,还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而被宣务工程队依据原审的荒唐判决,不但能够获得了免费开垦、种植的荒山,还得到几十万元的赔偿,这样的判决,如何令人信服?
    这是一份看不懂的判决,如此判决真的难以让人信服。
    宣务工程队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被宣务工程队为了达到不劳而获的目的,不惜歪曲事实,虚构宣务工程队未按约定履行扶育管理的事实,而一、二审故意采信虚假证据,枉法裁判,判决宣务工程队退还造林款并支付违约金,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及宣务工程队的权益,宣务工程队正在依法申诉,数十个参与绿化两年荒山的农民工也期待公道的早日到来,因为他们的汗水撒在了8000亩如今已经是绿树成荫的荒山上,他们的老板为此倾家荡产还要承担几十万元的违约金,他们的夜沦落到工钱分文不得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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