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7日,消费者杜某在某超市店购买了一瓶饮料价值9.9元,消费者给商家10元现金,商家没有给消费者找钱,还理所当然认为应当收10元。消费者于2014年10月8日拨打12315投诉电话转至汉宾工商所消协。
汉宾消协分会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了解情况后,确定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过调解和向商家宣传新《消法》第五十二条“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给消费者杜某赔礼道歉并赔偿100元的处理,消费者非常满意。(汉宾工商所谢红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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