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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不明履行的法律规定
时间:2009-02-20 00:00:00来源: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上可以看出,如果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费用约定的不明确、具体就不能构成承诺,合同就不能成立。但为了鼓励交易、节约交易成本,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应当约定的条款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规定充许当事人尽量予以补充,并使合同具有可履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履行作如下补救规定:
一、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从而使合同能够履行。
二、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合同约定不明,在履行中发生分歧时,当事人首先应当协议补充。当补充协议不能达成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可以结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就可以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人们在相同合同的交易中,采用通常的合同内容就能够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
三、法定的补救措施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在适用协商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按照交易习惯均无法确定时,就可以适用法定补救措施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而《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对政府指导价的适用,又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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