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08-04-17
【生效日期】2008-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口供奥运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40号)
为确保进口供北京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食品质量安全,做好进口供奥运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进口供奥运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奥运会(含残奥会)结束。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供奥运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进口供奥运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供奥运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口供奥运食品的安全,以“安全、快速、便捷”为原则,以安全监管、便利通关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奥运会检验检疫合作备忘录》、《北京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检验检疫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口供奥运食品是指经北京奥组委或京外协办城市(上海、天津、沈阳、青岛、秦皇岛)赛区办(以下均简称奥组委)委托或授权有关单位进口的专供奥运会使用的食品,不包括代表团和参赛团队自带奥运食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供奥运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进口供奥运食品实施指定口岸进口、指定场所存放等管理制度。
指定口岸是指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深圳等口岸作为进口供奥运食品的专门口岸。
指定场所是指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奥组委提供的进口供奥运食品的清单、使用地点确定的专门用于存放奥运食品的场所。
指定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供奥运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进口供奥运食品入境口岸和使用地属于异地的,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同一报检批次的进口供奥运食品,使用地为不同省(市)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后续监管工作由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检验检疫信息通报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
对进口供奥运食品,应实施批批检验检疫。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供奥运食品的收货人和(或)代理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收货人和代理人不得从事供奥运食品进口。
第五条 进口供奥运食品的收货人和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订货合同之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时须提供奥组委委托或授权其进口供奥运食品的证明文件,并提供进口供奥运食品的种类、数量、国外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包装、发货日期、到达口岸日期、发货人、运输方式、存放和使用地点等有关信息。
第六条 进口供奥运食品需要检疫审批的,还应事先向指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审批手续。进口供奥运食品的审批申请由收货人办理。
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指定口岸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以下原则办理进口供奥运食品的检疫审批:
对国家禁止入境的相关产品,不予受理;
对已获得中国检验检疫准入资格的国家/地区的相关产品,予以批准。
第七条 进口供奥运食品的收货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奥运食品的质量安全要求,并要求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书或证明,证明进口供奥运食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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