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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我们点信心,让我们相信我们的法律!让我们相信我们的法官!
时间:2009-11-26 09:45:15来源:作者:小毛
致南岗区人民法院院长意见信

请给我们点信心,让我们相信我们的法律!让我们相信我们的法官!
你院民二庭法官王矾在审理肖X与XX水处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存在违反程序及枉法裁判问题
一、该案审理过程中始终由王矾法官独任审判员一人审理,可在判决书中王矾摇身一变,由独任审判员变成审判长,落款竟出现挂名审判员卢X、于X二人。虽然当事人不知卢、于二人何许人也,想必应该是本院法官,如就是为了应付判决书格式要求也就罢了,可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普通程序案件,审理法定时间从3个月顺理成章变成6个月。时间对于普通老百性虽然并不意味着大把大把的金钱,可时间对于老百姓就是生命呀!比金钱还重要呀!早日判决公平公正才能息诉止争,使争议双方早日从诉累纠纷中解脱出来。可中国的法官为什么不愿意早点结案呢?3个月审结的案件非得6个月审结,为了达到拖的目的,不惜造假!哎!中国的法官真是太有才了,真是符合中国特色的法官。(也许您不知还有不如我的两年没拿到判决的呢)难道积案如山不就是如此炮制的吗!2008年9月5日终于拿到判决,可判决书落款日期为2008年6月11日。看来不是没时间判,而是没时间发给你呀!
二、该判决认定如下事实:2006年8月30日,原告到被告单位做技术员。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被告于2007年11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年满一年,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564元(1个月的的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782元。
根据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其中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由此不难看出该判决认定原告工作时间是2006年8月30日至2007年11月27日,因此工作年限应该是一年另3个月,据此经济补偿年限依照法律明确规定应该按两年计算,补偿金应该是2个月工资。该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实在叫人难以理解,不知法官王矾是法律知识浅薄还是枉法裁判,不管那一种都不胜任法官这个掌握百姓命运的神圣职责,因此我强烈要求法院从对人民大众负责出发,调查核实,给当事人合理的解释,避免在出现类似案件使百姓陷于诉累泥潭,请给我们点信心,让我们相信我们的法律!让我们相信我们的法官!
此致
肖X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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