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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 同一单位不能重复约定
时间:2010-12-30 11:21:14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小毛

  怀柔区的小蔡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合格即可转正。谁知,两个月期满后,公司却以小蔡在试用期的表现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但允许其再试用两个月。小蔡提出疑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怀柔区九渡河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小蔡不必再与公司约定新的试用期。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小蔡的试用期已满,因此,公司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小蔡的劳动合同。小蔡公司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蔡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或者寻求劳动行政部门的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孙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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