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热线 (记者 徐亚军) 6月16日上午,呼市读者郝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我是呼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徐家梁村的暂住户,在这里租房子居住。6月14日晚上,我回到出租房的时候,发现锁头被人砸开了,我丢了100多元现金和一个皮包。我与房东同住在一个院子里,我认为房东有义务为我看管财物,他应该给我赔偿部分损失。没有想到,房东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当日下午,记者与郝先生的房东刘先生取得了联系。他表示,郝先生租用他家房子的时候,他并没有承诺负责其财物安全。另外,郝先生的财物被盗的时候他刚好不在家,因此不应该为此事承担任何责任。随后,记者就此事向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的李文生律师进行了咨询。他认为,郝先生和房东之间只存在房屋租赁的法律关系,不存在财物保管的法律关系。因此,房东不必承担为郝先生看管财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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