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市、县社保公司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农民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养老)年 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相关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一次性返还给农民工本人。 农民工间断就业(失业)或返乡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并照常计息。重新进城务工并履行养老保险义务的农民工,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间断前后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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