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农资供销网
rss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指南 -> 法律常识
产假有哪些分类
时间:2016-11-18 01:28:14来源:作者:

  (一)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二)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三)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四)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推荐阅读:

【资料下载】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手册电子书

法律教育网2017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优惠政策

2016年司法考试各卷真题及考点对比

2017年司法考试特色/精品/实验/定制班火爆热招中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课程可以分期付款啦!

关闭】【顶部
>>最新信息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情:
内  容:

图片欣赏
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