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主张存有加班事实的劳动者,应提举有效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曾安排加班。如劳动无法提举充分、有效证据,则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故建议劳动者增强留存证据意识,以便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精彩链接:
好消息!购司考机考模拟系统或答题技巧直播课 赠纸质讲义
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对比
法律教育网2017年司法考试QQ群
2017年司法考试实验班/定制班赠送纸质版讲义、题库
法律教育网2016年司法考试辅导通过率达89.98%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