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谢国鹏
谢国鹏同志:
国土资源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是在1996年颁布的。我们在这里分几个方面做出解答,供您参考。
问:哪些案件能确定为土地违法案件?乡级政府的土地违法案件也适用于这个管理办法吗?
答:《办法》第二条指出: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违法占用土地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违法案件是由农业部门、司法部门还是由土地部门处理?
答:《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问: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如何划分?
答: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问:普通农民举报土地违法案件是不是一定要实名?
答:很多人担心,自己去举报土地管理部门会不会受理呢?《办法》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同时举报案件可用书面或口头举报的方式,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口头举报案件,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举报人举报案件,应当尽量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人不愿使用真实姓名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问:符合哪些条件土地管理部门才能立案?
答:一般来说有四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是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四是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问:对立案的承办人有哪些规定?
答:承办人由土地管理部门指派,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回避。一是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是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办法》还规定: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者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问:违法案件的证据包括哪些内容?
答:共有8件:物证、书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和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其他。
问: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以什么方式在多长时间内送达?
答:办案人要在对立案进行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文件一经形成,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执行笔录》。
问:土地部门处理决定无法执行是不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办法》规定: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土地侵权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被侵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未经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处理,也可以自己依法处理。
问:处罚通知下达,但违法当事人拒不执行怎么办?
答:已经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设材料予以查封,并发出《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查封的财物,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加封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被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查封人可以指定被查封人负责保管。因被查封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查封人承担。被查封人拒绝保管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保管。保管费用由被查封人支付。另外被查封人抗拒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查封的,或者被查封人隐藏或者转移已被查封财产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期间还能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吗?
答: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来源:《新农业》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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