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要求,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的征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违反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国家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保护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对基本农田实行的是特殊的严格保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对耕地,尤其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将更加严格。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中也明确规定“农业建设用地布局要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衔接,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养殖业等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的稳定。”2005年9月,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再次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意见》要求,“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
因此,刘某占用基本农田发展养殖业,是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出的不予办理手续的决定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的正确决定。(来源:《农民文摘》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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