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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一农妇如此敲诈镇政府?!
时间:2009-12-22 10:45:01来源:中国乡村网作者:刘烨

2007年5月2日下午18时许,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车往镇车西村农村妇女郭雪梅带着一周岁的儿子杨鹏飞在邯郸市区依着斑马线穿越马路时,小鹏飞被一辆违章疾驶而过的车牌为冀D0702的警车当场轧倒在地,孩子从两车轮中间穿过,衣服碾破。 意外发生后,肇事司机态度蛮横,对郭雪梅恶言相向,后在郭雪梅哀求之下,该司机送郭雪梅和小鹏飞前往医院,到医院后就不见了踪影。 事发后40多天,郭雪梅多方打听得知肇事者名叫胡永泉,是邯郸交警六大队的民警。无奈之下,郭雪梅一个单身弱女子,只好自己抱着一周岁的儿子四处求医治伤。之后,为讨个说法,她从此开始上访,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在邯郸市公安局、邯郸市政法委信访办、邯郸交警支队、河北省公安厅门前,都留下这个弱女子的足迹。 2007年9月中旬,,郭雪梅带着儿子前往北京,到国家公安部上访。公安部的同志接待了他,并通知邯郸市公安局来京将母子接回当地处理。 随后,郭雪梅母子被带回邯郸交警大队。当时,桌上已摆好一份赔偿协议书和5千元人民币。 办案警员对他母子说:“看看协议,签名盖个手印,5千元拿走!”,郭雪梅看完协议书,不同意签字,“我要的不是钱,要的是肇事者做人的基本良心,要的是公平公正!”随即想抱着儿子出门,但被两位警员死活拦下,软磨硬缠了一个多小时让她签了字拿着了钱才放行。回到住处,郭雪梅哭了大半夜…… 面对权势,倔强的郭雪梅总也咽不下这口气。她不甘忍受这样的委屈,为了讨回做人的尊严,讨回公道,于2008年10月11日,再次坐车来到北京,找公安部上访。 谁料还没走进公安部大门,郭雪梅就被河北省魏县专门在京的接访人员截住,通知镇政府来京接人。 邯郸市魏县车往镇党委书记郭培义遂安排镇党委副书记吕纪强、派出所所长赵伟、镇财政所长刘二海三人紧急赶往北京接郭雪梅。 10月12日,见面后镇干部对她苦心相劝:“雪梅呀,只要你不告状,镇里知道你家庭困难,可以给你们母子解决几千元生活费。” 郭雪梅见家乡的父母官竟然如此善待关照自己,非常感激,内心涌过一股暖流,于是顺从地按照镇干部的意思写好了收条“今收到刘二海现金3000元”。. 吕纪强副书记告诉郭雪梅,“先给你2700元,剩余钱我们留着做路费,300元回去再给你补上。”之后三人带着郭雪梅回到了魏县。 次日,邯郸市魏县车往镇政府遂向魏县公安局报案称,郭雪梅敲诈勒索镇政府人民币3000元。 10月14日17时,魏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郭雪梅抓获刑拘。 10月21日,郭雪梅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正式逮捕。 2009年2月1日,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魏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郭雪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 郭雪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不久,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郭雪梅被羁押在河北省大名县看守所服刑。 郭雪梅案件的申诉控告代理人、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兰志学律师认为,郭雪梅敲诈勒索案有离奇冤情。本案有五个关注点,即上访女子郭雪梅是否构成了对政府敲诈勒索?政府能否作为敲诈勒索犯罪的被害主体?法院判决上访人有罪对政府的威信是否构成损害?政府相关人员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相关两级法院是否构成了枉法裁判? 兰志学律师说,郭雪梅是正常上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信访是党和政府听取最底层民众声音以完善具体工作的有效途径,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河北省信访条例均规定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各级政府做好接访工作并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本案中,郭雪梅就儿子因车祸而索赔一事的处理结果不服而到北京信访,在指定地点和场所提出,没有违背信访条例第18条和第20条所规定。郭雪梅的信访行为是对自己法定权利的合法行使。政府的职能就是为人民服务,就是要倾听民众意见和呼声,就是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群众有问题有困难必然要找政府,既然地方政府不能解决,上访人就去上级解决,当地镇政府何以谈访色变?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必须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必须表现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同时敲诈勒索的一个明显特征是通常利用被害人的弱势和弱点等相要挟,来迫使被害人就范。 律师认为,第一,即使郭雪梅向政府索要钱财的事实成立,但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政府无法成为本案中敲诈勒索犯罪的侵害对象。 众所周知,鉴于政府在公权力方面的强势地位、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优势和绝对资源,在郭雪梅涉嫌敲诈勒索的过程中,在她的心目中,政府必然是神圣而强不可撼的政府。本案中政府竟然被一弱小女子上访人要挟,而且又不得不向她支付2700元或3000元而息事宁人,这显然于情于理于法不通。在刑法上应该称之为犯罪对象不能够。本案中,车往镇政府明知道郭雪梅实施了敲诈行为,却又马上拿钱配合郭进行敲诈,并促使郭敲诈得逞既遂。镇党委领导、镇政府干部、派出所长拿着国家财政和纳税人的钱拱手去给违法犯罪者,是不是就形成了协助犯罪呢?所谓被郭要挟和敲诈,试问,这些人或镇政府究竟担心有什么把柄和不可告人的秘密被揭发出来?难道仅凭害怕信访本身就可以成为被敲诈勒索的理由? 第二,从本案的证据上进行分析,郭并没有敲诈勒索公职人员和政府的故意。郭上访的目的是要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给政府施加一定的压力来解决自己多年来未解决的问题想必是郭最关心的事情。这点从郭雪梅拒绝在自己的讯问笔录上签字等行为可以看出。 综上,无论从郭雪梅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到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及被害人主体资格的特定地位及本案的客观事实,郭雪梅都不能成为对政府敲诈勒索的犯罪主体。两级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判决明显为枉法裁判。 兰志学律师还认为,法院判决被告人郭雪梅有罪构成枉法裁判的同时,更构成了对政府和国家利益和威信的实质损害。他说,百姓上访恰恰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是对法律和天理的执着。将上访人视为仇敌、罪人,只能让更多百姓远离政府,或将产生对政府高度的不信任感。长此以往,政府必然会成为无水之鱼,无本之木。(文青) 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志学电话:13001251152(北京) 郭雪梅的父亲郭凤梧电话:13400405313(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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