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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已退保 投保人竟不知
时间:2010-01-05 09:52:22来源:中国乡村网作者:刘烨
四川省消委会认为,保险公司对未按时交保费的客户有提示义务,因经营者的过错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  四川省绵阳市一投保人发现,投保了4年的保险已被保险公司退保,自己却蒙在鼓里。事发后,投保人多方维权无果,保险公司承认有错并同意恢复保险,但拒绝对其赔偿。  8月19日,绵阳市的韩女士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称,她于2000年11月购买了一份中国人寿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绵阳人寿公司)销售的康宁终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9版)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99版),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韩女士本人,交费期限为20年。随后,韩女士一直在外打工,保险单放在自己绵阳市的家里,主要由其夫替她交保费。2007年10月,韩女士的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韩女士回到绵阳市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在医院检查出患上了胆囊炎和胆结石。想到自己几年前购买的住院医疗保险,她于是前往绵阳人寿公司咨询。  令韩女士惊讶的是,绵阳人寿公司告诉她,早在2005年她就退保了,并称是其本人到保险公司退保的,保险公司“退保手续齐全”。韩女士说,保险单“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条款中规定,退保必须凭投保人的身份证明,她自己的身份证一直随身携带,且从未书面委托过任何人办理退保。  据中国人寿四川省公司调查,2005年2月28日,有一男一女两位自称夫妻的客人到绵阳人寿公司柜面,要求将韩女士的保险单退保。当时系统显示韩女士的保单逾期未交费,已经处于失效状态。工作人员要求两人提供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两人提供了户口本原件和韩女士保险单原件,并解释因个人原因不能提供身份证。最后工作人员办理了退保手续。后据了解,前来退保的男子为韩女士的丈夫。  由于退保过程中未坚持要求提供韩女士身份证原件,导致错误退保,中国人寿四川省公司承认“存在一定过失”。韩女士要求绵阳人寿公司承担错误退保后自己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并予以相应赔偿等。中国人寿四川省公司认为,退保时韩女士的保险单因未交保费而处于失效状态,失效期间即使发生保险单载明的保险事故也不会得到赔付。另外,韩女士保险单退保时,韩女士与其丈夫仍是夫妻关系,韩女士本人有未妥善保管好自己保单原件的过失。  今年9月2日,中国人寿四川省公司在书面回复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中提出解决办法,即全额退还韩女士所交的康宁终身保险保费,保留向韩女士前夫追回退保金的权利。未同意韩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  韩女士对此认为,错误退保的责任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理应纠正错误,赔偿因此给她带来的损失。至于忘记交保费的情况,此前也出现过,后经公司保险业务员提醒而补交了保费。2005年未交保费,保险公司没对她做过提示。对此,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有关人士认为,保险公司对未按时交保费的客户有提示义务,因为经营者的过错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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