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底至2011年11月,马志勇等10人利用控违拆违的职务之便,在庐江县多次非法收受多名违章建房人的贿赂,致使违章房建成或没有拆除。在被查处后,各被告人均如数退还赃款。案发后,被告人孙国良、舒鹤翔、许承志、何翔、刘斌、李亚楼主动到办案部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志勇、蒋嗣军、高健、郭江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庐江法院开庭宣判:被告人马志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蒋嗣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高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孙国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舒鹤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郭江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何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许承志、刘斌、李亚楼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http://news.163.com/12/0925/05/8C7MTVSN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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