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施秉县法院对生产销售伪劣化肥产品的高某、高某某、林某案进行了审理,分别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判处高某某、林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2009年4月,福建籍的高某、高某某、林某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高某、高某某、林某从山东等地购进化肥成品,重新进行设计包装,伪造成美国奥施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山东奥施特化肥有限公司品牌生产的45%、48%高浓度奥施特复合肥和生产合格证,在我省境内进行销售给肥料经销商。施秉县牛大场镇部分药农从经销商处购得伪造的奥施特复合肥,用于中药材太子参施肥,造成部分药农的太子参减收或绝收,给药农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牵动了福建省商会,福建省商会协助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受损药农的经济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自愿认罪,鉴于三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法院对三被告人在判处刑罚时给予了从轻判处。(陶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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