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农资供销网
rss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指南 -> 权威公告
浙江省率先在国内“叫停”十二类保险问题条款
时间:2009-10-29 09:04:47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赵慧



来源: 新华网 
 
  浙江省工商局公布了涉及全省20家保险公司的12类保险合同问题条款,并提出了详细的修改建议。这是浙江省工商部门继对电力、房地产、旅游、电信和银行业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备案后,叫停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又一行业“霸王条款”。

  据悉,由省级工商行政部门叫停保险合同问题条款在国内还是首次,已引起了中国消费者协会高度关注。下一步省工商部门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向相关保险公司发出修改通知书,规定不合法的条款必须限期修改完毕,不合理的条款,也将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争取予以修改。

  “保险合同充斥术语”、“强制被保险人履行登报声明义务”、“强制投保人到指定服务机构就医或进行鉴定”……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在日常生活中屡屡被这样的保险“霸王条款”侵害。据省消协介绍,2003年,省消协共受理金融保险业的投诉65件,2004年猛增到113件,而今年该领域的投诉继续增加,1至9月份已受理投诉达125件。

  受浙江省工商局委托,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浙大法学院专家成立了保险格式合同审查委员会,对浙江省内正在使用的20家保险公司577份保险合同依法进行初审。经过四个月时间,专家审查委员会共审查出2100多条问题条款,主要涉及不适当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12类问题。

  在今天省工商局举行的相关通报会上,与会的20家保险公司对此表示了重视和配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表示,这是对保险行业规范经营的一次促进,会后,他们将及时地和总公司汇报协商。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将努力配合进行格式条款合同修改备案。

  保险合同12类主要问题:

  一、保险金索赔期限不符合法定要求。

  二、因第三方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规定被保险人不能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金。

  三、投保人告知义务由法定被动告知变为主动告知。

  四、规定合同争议管辖地,不符合保险纠纷专属管辖规定。

  五、规定仲裁诉讼施救等费用承担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六、指定车辆维修单位,排除投保人选择权利。

  七、车辆被盗抢,规定投保人索赔前先登报声明。

  八、保险车辆残值有规定,一律折归被保险人。

  九、单方指定就诊、鉴定等医疗机构,限制被保险人选择权利。

  十、保险人擅自设立保险“等待期”,免除理赔责任。

  十一、保险人享有单方变更合同权利,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合同期间不变更。

关闭】【顶部
>>最新信息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情:
内  容:

图片欣赏
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