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仪征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组织对仪征市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的质量进行了一次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专家透露说,抽检的8批次中,仅有3批次电动自行车合格,合格率仅为37.5%,近七成的电动自行车质量不合格。 据了解,在这次抽样检验中,绝大多数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整车重量超重。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40公斤,但目前很多企业以追求豪华取宠,在车上增加不必要的附件,导致整车自重超标。本次抽查中整车超重最重的达61公斤,超过标准规定值的50%。这样超重的车辆一旦没有电力需要人力骑行的话,骑车人将吃足苦头,特别是宽踏板轻摩型电动车,其脚踏功能已形同虚设,根本不能正常骑行。 二是最高车速严重超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本次抽查中电动自行车的最高速度均超过了这一标准。许多厂家在设计电动自行车时,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了一个限速装置,当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质量监督抽查时,限速器就可以将车速轻易地控制在20km以内,而当消费者要求提高车速时,厂商或者经销商只要将限速装置连线拔掉便可。由于电动车的时速过高,使电动自行车整车的稳定性、操作性大大降低,给消费者生命安全构成很大威胁。 三是制动性能超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制动性能应≤4米,而本次抽查中,电动自行车的制动性能均达到6米。制动性能差,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制动性能差的主要原因:有的是设计水平、加工水平、装配水平等不符合质量标准;有的是整车重量超标,给高速行驶带来很大惯性,影响了制动系统的可靠性;有的车在销售前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对制动系统进行严格调试,导致制动系统不合格;还有的因车速设计过高,破坏了制动系统的可靠性。 目前,仪征工商局正依法对5家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商家进行查处,责令立即整改,严禁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上市销售。 此次抽检合格的3家依次是:常州洪都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洪都”牌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N037;嘉陵贝斯特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嘉陵”牌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R042Z;上海依莱达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依莱达”牌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P052。 (扬州市消费者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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