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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该怎样进行农资维权
时间:2009-11-25 09:31:25来源:作者:lsh

  农作物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是高附加值的商品,其优劣关系着农民的一季甚至一年农作物的收成,对农民全年的家庭经济收入影响很大。农民一旦购买使用了假劣农资,所造成的损失事后难以弥补。

我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成立已近十年,每年的3月下旬至11底,常常接到农民因购买使用了假劣农资的咨询和投诉,绝大多数都是咨询和投诉这几个问题:哪些单位主管种子、农药、化肥的经营活动?购买使用了假劣种子、农药、化肥该怎么办?如何向销售商索赔?这些问题的答案和解决方法主要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农药、化肥工作。

二、当农民发现购买和使用的农资为假劣作物种子、农药、化肥时,可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农业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三、农民在购买种子、农药、化肥时,要做到三点:

一看:经营单位是否有种子、农药、化肥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证照是否一致,所购种子、农药、化肥标签是否标有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编号、注册商标、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进口审批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二要:向经营者索要购物凭证。凭证内容要写明购物时间、购货人住址姓名、所购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还必须加盖经营商店印章和销售者签名。

三留:适当保留农资样品,种子包装袋最好保留一年。

四、当农民发现购买和使用的农资为假劣作物种子、农药、化肥时,要及时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不要错过田间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

农民使用假劣种子受损失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种子的经营者应先行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购买使用了假劣农药,可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农药经营者应当依法赔偿;购买使用了假劣化肥时,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以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要求经营者依法给予赔偿。

我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在处理农资投诉案件时发现,大部分投诉案件存在下列现象:有的农民在购买农资时没有索要购物凭证或凭证丢失,有的没有保留样品和包装袋,有的在投诉时已错过了田间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这些情况都极不利于案件处理,也给农户自身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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