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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可直接冲抵商品价格
时间:2012-01-16 10:33:54来源:作者:
   前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的《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正式出台,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做了不少修改。考虑到现行的促销模式根深蒂固,新规难以一蹴而就,省物价局给予了一年过渡期,具体何时实施由各省辖市决定,2013年元旦前在全省大中型商场、连锁企业全面实施。
  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春节一过,他们将按行业召开新政提醒会,指导推行新政的实施。对于拒不执行的,将严格实施处罚。
  新政亮点
  交易条件相同,不得卖两样价
  【新政规定】不论你还价能力强不强,只要“交易条件”相同,应该得到一样的价格待遇。如果前一位消费者经过努力将价格还了下来,则后面的消费者将共享前面消费者还价后的待遇。总之是“交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经营者不得对不同的消费者卖不同的价格。
  【扬州解读】物价部门人士表示,这一条就是为了公平公正,因为经营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不得实行不同的价格,因此不能因为消费者交易背景、年龄和知识结构或者讨价还价能力不同而面对不同价格,应该
  公正享受同一价格。“不仅要同价销售,经营者还应当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更换价格牌。”
  赠品能直接冲抵商品价格
  【新政规定】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接受赠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其标示的赠品价值退消费者现金或者减去相应价值结算,或者将相当赠送价值的现金返还消费者,但赠送价值(价格)不超过商品价格1%的除外。此外,经营者促销活动中赠送的属于商品的配套用品,或者属于同类商品小包装的非市场销售物品,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例如化妆品常会附赠小包装的试用妆(非卖品),就可以不受这一限制。
  【扬州解读】虚高赠品价值的现象在现实商业活动中比比皆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人为夸大赠品价植,给消费者一种讨到大便宜的错觉。物价部门人士表示,虚高赠品价格也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这条规定就是为了让商家诚实促销,如果标多了,消费者要求折现,商家就会吃亏了,这样一来既保证需要赠品的消费者可以享受到实惠,也防止经营者以促销之名推销残次品。”
  厂家吊牌价也要纳入监管
  【新政规定】许多消费者可能都有这样的经历,去商场买衣服,衣服上面都会有个厂家吊牌价。而这些价格往往远高于商场的标价和最终成交价。此次新政也首次将吊牌价纳入监管范围,规定吊牌标示如果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作为标价签。如果与标价签不符,商品的吊牌应该被去除。
  【扬州解读】物价部门人士
  表示,厂家之所以标高吊牌价格,其目的也是为了给消费者一种物超所值的错觉,误导消费者购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商品的标价应该符合规定,要经过物价部门监制。
  新政还对会员价进行了规范,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可以对会员实行优惠价格,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应当在同一标价签、同等位置以同一字号、同一颜色标明。
  不得赠送(返还)购物券
  【新政规定】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赠送(返还)购物券(包括电子券)。这一条被解读为叫停返券,但这并不意味着经营者不能开展“满即送”或者类似促销活动。江苏省物价局表示,如果以总的购买金额作为赠送条件的,应当有单价低于活动起点总金额的商品销售。例如商场搞满100送
  19元,消费者逛了一圈发现最便宜的袜子也要20元,19元压根什么也买不到,就属于违规。
  【扬州解读】如果促销活动中给予消费者优惠的商品数量低于经营者正常经营时的销售数量的,应当明确标示可供销售数量;不得以“数量有限、售完为止”以及相类似的方式标示,并保留赠送记录及相关资料,以备查证,但是优惠销售样品不受这一规定限制。
   新政难点
  明码标价难以一蹴而就
  “当前促销打折已经成为一种通行的销售模式,明码标价难以一蹴而就。”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坦言,毕竟一些根深蒂固的商业销售模式想一下子改变不容易,所以此次放了一年过渡期也是出于现实考虑。我市收到省局正式文件后,将仔细研究扬州的具体出台时间和范围。计划春节后,将按行业召开新政提醒会,落实推进新政的实施。对于拒不执行的,将严格实施处罚。
  需整条产业链配合
  一位多年从事零售卖场的业内人士则表示,商业模式贯穿商品整个生产、流通、销售全过程,如果实行禁止返券,那不光涉及卖场,从生产企业开始都要进行适应、消化。事实上有些价格水分,在生产环节、出厂前就已经产生了。
  所以说,如果要禁止返券,就需要整条产业链全面配合,并不仅仅是在零售终端领域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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