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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排的购物点买到假货 旅行社须先赔付
时间:2009-10-28 16:55:00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赵慧

由省旅游局制定,江苏省工商局监制的我省最新版本《国内旅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已在江苏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对很多细节问题做了规定。

买到假货

90日不能获赔,旅行社先赔

《合同》中最大的亮点是,合同首次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购买的系假冒伪劣商品后,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凭有效凭证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

旅游者突发病的

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合同》对旅游者和旅行社在事前、事中、事后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除前面提到的旅行社先行赔付的条款外,“因第三者原因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或者旅游者突发疾病的,旅行社应主动予以必要协助,不承担赔偿责任”等也写进了合同。

同时,《合同》细化了各项条款的内容:从出发时间、地点,途中游览时间、自由活动时间、次数,购物场所名称、次数、时间,自选项目名称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出现纠纷时

不得以拒绝登机等拖延行程

此外,《合同》还对双方违约责任作了细致规定。在出行前,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取消合同的,分别按照72小时前、72小时至24小时之间、24小时之内通知对方,规定了不同标准的违约金。对一方当事人迟到并经合理等待后仍未到达的,未迟到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旅游者迟到的,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旅行社迟到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退还旅游者旅游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的赔偿。

《合同》还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出现纠纷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拖延行程或脱团,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旅游者将承担扩大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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