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四大名绣”之首的苏州刺绣,以其生动逼真的质感、玲珑活泼的姿态、精美细致的绣工而驰名,堪称我国民间工艺的一朵奇葩,并于2006年列入国家级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然而,苏绣作品《贵妃醉酒》因采用了画家刘令华的同名油画为创作底稿,先后在北京、上海、苏州被人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告上了法庭。此类案件的频繁发生,引发了人们对苏绣非遗传承发展的担忧。 苏绣作品被诉侵犯油画版权 “现在有的客户来买精品苏绣时,首先担心我们的作品会不会侵权,所以我们绣品一条街的绣娘们都感到前所未有的危机。”苏州刺绣工艺美术大师蔡梅英告诉记者,在著名的苏绣之乡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关于苏绣作品接连被诉案件,已在业内引发了不小的影响。 据了解,去年7月30日,上海京粹艺术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来到北京某大厦古吴绣皇专柜,发现该店销售两幅尺寸不同的《贵妃醉酒》刺绣作品,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3680元、20680元,并购买了其中一幅标价为23680元的《贵妃醉酒》刺绣作品。 然而,画家刘令华与京粹公司在2006年7月签订了《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协议》,该公司获得在2012年2月以前在全球范围内使用油画《贵妃醉酒》的权利。京粹公司认为,古吴绣皇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以艺术和市场价值极高的刘令华油画名作《贵妃醉酒》为底稿,生产、销售《贵妃醉酒》刺绣产品,侵犯其专有使用权,某大厦公司未尽认真审查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将双方告上了法庭。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已不是苏州绣娘们遇到的第一起官司,类似案件多以原被告“私了”告终。由于历史原因,绣娘的作品底稿绝大多数并非原创,因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侵权官司越来越多,困扰着刺绣产业的发展。 绣娘多以他人作品作为创作蓝本 “我们要有能力绘画,就不去刺绣了。”蔡梅英无奈地说,绝大多数的绣娘不是书法家,也不是画家或摄影师,所以在她们的绣品中,有80%是以他人的书法、绘画和摄影作品作为底稿,“我们有时候会到书店买一本画册,看到喜欢的作品就用作刺绣蓝本”。 蔡梅英向记者介绍,通常绣娘完成一幅作品要付出异常的艰辛,尤其是一些以名画作为底稿的作品,往往需要花上几个月时间,投入十几个人力。“我们是用针和线来表现出艺术形象,与绘画在手法、效果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虽然完成后的作品看似和原作相差无几,但这两者的创作并不是一个概念。” 记者了解到,在苏绣2500多年的传承和发展中,与绘画之间早已成为休戚相关的联合体。刺绣题材的来源一种是专为苏绣而作的画稿;另一种是选自名家的作品。绣娘根据画稿的风格,考虑绣种、针法和选用哪一种质地的底料进行上稿,在整个绣制过程中,不仅要求刺绣者具备一定的艺术修养,同时还要求刺绣者具有耐心细致、刻苦钻研精神。 “让每一件作品都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对绣娘来说很有难度,而且从画家角度来说,也不见得都会同意。”蔡梅英说,“这肯定会影响到刺绣技艺的传承,比如我们看到某位画家的画稿,现在都不敢去绣,就怕惹出官司。” 苏绣工艺美术大师濮凤娟也告诉记者,刺绣所花费的脑力、所付出的体力是十分巨大的,刺绣行业普遍采用的都是“前店后坊”的生产方式,如果个人去购买绘画版权,成本太高,这是不现实的。 传统刺绣创作理念遭遇法律尴尬 “在刺绣发展的历史上,都会以各种绘画作为刺绣题材,并不涉及侵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苏绣技艺传承人姚建萍表示,绣娘们通过数年的努力研究各种针法,创造出了一些刺绣精品,也经常会成为别人模仿的对象,她们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 姚建萍认为,绣娘不可能请很多的艺术创造团队来专门设计、创造作品,何况设计、创新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绣娘也不具备这种实力。对刺绣的保护,更多的是对刺绣这种技艺的保护,而不是色彩、构图等。 “版权问题其实在工艺美术行业表现得尤其突出,它已经成为阻碍刺绣产业发展的瓶颈。”苏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单存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以镇湖为代表的苏绣产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传承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从法律角度来看,保护和促进都比较匮乏。 单存德告诉记者,问题关键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尚没有列入法律保护范畴,“即便是自己原创的绣品也得不到保护,你去模仿别人的作品也就不顾虑什么了。刺绣作为二度创作,应该适当支付稿费给底稿作者,但是对于绣娘们自创的绣品,也应当要获得同等的保护。” 建议立法保护“非遗”传承的特殊性 如何解决刺绣行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难题?这对刺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无疑是个考验。今年10月,苏州市为此专门举行了刺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法学专家与镇湖刺绣行业协会、刺绣艺术家们一起研讨了如何用法律保护苏绣等诸多问题。 有关专家指出,刺绣这门古老的手工艺,在今天仍然焕发着生机活力,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典型。在原创与二次创作中,应建起沟通的桥梁,避免因“不打招呼”使用别人的作品做底稿,而成为被告的尴尬局面。 “要避免著作权方面的侵权,有很多方式可以探索,比如建立自己的艺术团队,形成底稿创作、手工制作、装裱、销售等完整的刺绣产业链,虽然难度会比较大;再比如跟画家建立合作关系,再如对于古代的绘画进行临摹等,法院会保护原作作者的权益,同时保护绣娘们的合法权益。”江苏省高院副院长李玉生指出。 有关法律专家建议,应当对现有的《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在非遗传承和保护方面考虑诸多传统因素,把“法定许可”扩大到刺绣,规定刺绣艺人利用报刊已经发表的图画等作品作为样稿进行刺绣,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并支付稿酬,对于绣娘们来说,显然容易得多,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样,刺绣作品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版权也应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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