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11日电 记者从卫生部网站获悉,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在对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复函中写到,考虑到保健食品监管的特殊性,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复函中称,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对新申报的保健食品,其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属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执行。 复函中还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整理,并提出修订相关标准的建议。 附: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卫监督函〔2011〕110号 食品药品监管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的请示》(国食药监办〔201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考虑到保健食品监管的特殊性,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对新申报的保健食品,其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属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执行。 三、请你局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整理,并提出修订相关标准的建议。 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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