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舍或教学、生活设施,虽符合安全标准,客观上依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昨天,记者从福建省人大了解到,针对中小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防范与处理,将列入福建省明年的立法计划。
日前,省人大代表陈展弘等10名代表提出,制定《福建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此前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就明确,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将该项立法列入省政府明年起草法规草案计划。
陈展弘说,据统计,全国每年有1.5万学生非正常死亡。其中,80%的意外伤害事故,可以通过预防来避免的。因此,议案中70%的内容,都放在了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上。另外不可避免的20%,议案则明确责任分担与赔偿标准。
存在安全隐患 要设警示标志
陈展弘说,学校的校舍及教学、生活设施,在安全标准过关的前提下,依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停止使用等防护措施。
一旦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学校举办者维修或者更新。学校的维修资金,学校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者占用。
上学放学高峰 交警护航
陈展弘在议案中建议,城区中小学校校门临街的,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或者减速标志;在中小学校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应当安排交通警察在事故多发或者交通拥挤的地段巡查。
农村中小学校靠近公路的,应当在学校出入路段设置提示标志。中小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因斗殴造成意外伤害 家长担责
除了预防之外,议案中还明确了学校与家长的责任。人大代表建议,中小学学生必须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教育。进行危险游戏,从事斗殴、擅自攀爬等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和其他不良行为。学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若是因为这些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由家长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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