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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不得设分支机构
时间:2010-01-05 08:55:03来源:作者:杨思语

  记者12月29日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本报讯(记者张彦刚)记者12月29日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除省教育厅外,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审批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

  据悉,暂行规定明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是指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所划定的审批和管理权限,经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以实施自学考试助学为主要办学内容的民办学校。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一律不得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暂行规定明确:允许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者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多方筹集资金,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拟新办这类学校的应建立自有校园校舍,属租赁的租期必须在15年以上。办学地址是民办学校章程的必须记载事项,任何学校不得随意变更。必须建立完善全日制学生管理队伍,按照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的名称以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为准,不得私自篡改,在印制宣传资料、招生广告、简章,制作牌匾、校徽,刊发(播)媒体广告时必须使用全称。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招生类型和层次、招生数量等事项开展招生活动。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参与招生工作,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工作,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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