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农药行业农安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农药行业主体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我会决定开展2017年农药行业农安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价对象
国内农药生产企业以及主要面向国内市场的批发商、零售商等相关农药生产经营主体,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申请参加农药行业农安信用评价。
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按照《农药行业农安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试行)》(见附件1),安全控制、信用记录、行业竞争、业内评价等五个方面分别选取不同的具体评价指标,对农药行业生产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农安信用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根据基本条件、安全控制、信用记录等指标确定基础等级,再根据行业竞争、业内评价等指标确定最终等级。
评价程序
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可以根据评分细则进行自我评估。自愿参加协会农安信用评价的,填写《农药行业农安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连同自我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附件,一并提交至协会信用评价办公室。
信用评价办公室根据提交的申报材料,结合农药市场监管执法记录及全国信用共享信息等,对评价对象的农安信用情况进行初步评定。必要时,可通过电话问询、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确认。
协会组织成立农安信用评价专家组,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对于获得A级的单位再组织业内评价,结合行业竞争指标,最终确定信用等级。最终评价结果将反馈至申请单位,存在异议可在限期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自愿撤回评价申请。
信用评价结果将在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等相关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公示结束后,由协会发文通报2017年农药行业农安信用评价结果,并发放证书。
结果应用推介宣传
组织农药行业农安信用推介活动,对优级信用评价主体进行现场授牌和宣传。信用评价结果也将通过协会网站、公众号及信息传播工作委员会进行专题宣传,对信用优秀企业进行全面介绍,扩大影响力。
支持鼓励
协会将建立健全基于农安信用评价结果的推广服务机制,在项目合作、成果推广等方面对评价结果良好的主体给予特殊优惠,争取各级农业部门的支持,在政府招标、管理政策、评选评优等方面采信本评价结果,对诚信主体予以支持鼓励。
信息共享
农药行业农安信用评价结果将进入农药管理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农药行业主体信用档案,进行集中公示,并积极与工商、质检、海关等其他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有关说明
1
农药行业农安信用评价工作,作为农业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由我会具体组织实施,不收取评价费用。
2
请申请单位对照评分细则如实进行自评,认真填写自我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按顺序装订。申请材料(含申请表、自我评估报告、证明材料等)请于10月20日(按照行业需求,截止日期由9月30日改为10月20日)前邮寄至协会信用评价办公室,以寄出时间为准。
3
自我评估报告及证明材料要求等相关材料请到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协会信用评价办公室
吴康康:010-59194193;
曾晓燕:010-65032971;
刘 墁:010-5919428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北路55号中欧办公楼309室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或在协会网站下载)
1.农药行业农安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试行)
2.农药行业农安信用评价申请表
3.2017年农药行业农安信用评价(自我评估报告、证明材料要求)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