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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3-03-08 00:00:00来源:中国乡村网作者:刘云山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和《本溪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本委发[2006]12号),进一步实施外向牵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全县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推进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商(包括港、澳、台)投资兴办的独资或合资、合作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外商注册资金不低于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和国内县域外各地投资者兴办的生产加工企业。
第二条 县内民间投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三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域外投资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且固定资产(办公楼、厂房、设备及生产用车)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项目竣工投产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市部分外,我县地方政府土地纯收益的可支配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四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域外投资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且固定资产(办公楼、厂房、设备及生产用车)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项目竣工投产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市部分外,我县地方政府土地纯收益的可支配部分,由同级财政按70%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五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域外投资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且固定资产(办公楼、厂房、设备及生产用车)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于更优惠的土地使用奖励政策。
三、财政奖励政策
第六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办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的,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3年的财政扶持,缴纳增值税(含营业税)形成地方财力的50%比例,给予2年的财政扶持。
第七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办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的,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缴纳增值税(含营业税)形成地方财力的50%比例,给予3年的财政扶持。
第八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办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九条 以投资、购买、兼并、参股及其他方式启动我县境内停产或长期亏损的生产加工企业,且安置原企业职工30%(含30%)以上的,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的100%和缴纳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的50%比例,给予3年财政扶持。
第十条 凡新办或落户我县的科研开发企业,新上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全县经济有牵动作用的,可从县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给予重点扶持。
四、收费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域外投资新建的生产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办公楼、厂房、设备及生产用车)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在企业基本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县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给予减、免、缓的优惠政策。
五、中介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域外投资新建的生产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办公楼、厂房、设备及生产用车)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含能源工业等核准类项目),项目投产形成税收后,按固定资产界定标准核实验收,对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中介方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0.7%进行奖励,奖金由县财政支付。奖金发放到项目所在地单位,由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中介方协商分成,分成比例原则为3∶7。
第十三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域外投资新建的生产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办公楼、厂房、设备及生产用车)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含能源工业等核准类项目),项目投产形成税收后,按固定资产界定标准核实验收,对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中介方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0.8%进行奖励,奖金由县财政支付。奖金发放到项目所在地单位,由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中介方协商分成,分成比例原则为3∶7。
第十四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域外投资新建的生产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办公楼、厂房、设备及生产用车)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含能源工业等核准类项目),项目投产形成税收后,按固定资产界定标准核实验收,对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中介方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 0.9%进行奖励,奖金由县财政支付。奖金发放到项目所在地单位,由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中介方协商分成,分成比例原则为3∶7。
第十五条 对我县各乡镇引进固定资产(办公楼、厂房、设备及生产用车)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域外投资新建生产加工项目,进驻五女山经济资源开发区投资的企业,自优惠政策期满后,形成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县、乡财政按照3:7比例进行分成。
第十六条 对于引进域外投资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且固定资产(办公楼、厂房、设备及生产用车)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我县公职人员,由县政府研究特殊奖励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单体项目奖励最高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
六、其他
第十八条 凡在我县新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均享受国家对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及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的税收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对全县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才,由县政府聘为经济顾问,按月发给顾问津贴,或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贡献大的境内外投资者,由县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凡受聘来招商引资生产加工型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在住房、落户、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条 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知名品牌等重点生产加工型企业落户桓仁,视企业规模和科技含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更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域外投资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等生产加工型企业,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申报,争取享受省政府给予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特有的各种贷款贴息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非生产加工型的招商企业,一律按本溪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实施。
本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相关政策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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