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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重点投资项目扶持政策
时间:2013-03-08 00:00:00来源:中国农副产品供销网作者:李立
为进一步加快法库产业集群规模化、特色工业品牌化、科技农业现代化、区域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全力推进“东北瓷都”、“中国牛县”、“山水法库”等主题项目建设,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及上级有关政策,对在法库投资的重点项目作如下规定。
  一、土地政策
  (一)工业用地。
  第一条 以合理利用资源、节约使用土地为原则,按投资规模以合同方式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土地取得的程序为通过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出让期50年。执行现行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格,以实际摘牌价格为准。
  第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 1500万元/公顷的项目,在投资企业缴纳土地款并依法取得土地证后,由受益方给予一定额度奖励,用于补助该项目的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等建设。
  第三条 在第二条的基础上对高端项目给予以下特殊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亩):
  1.对投资强度达到2400万元/公顷以上或者纳税额度在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奖励增加1万元/亩。
  2.对填补本县主导产业结构空白、对改善产业结构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取前三名,奖励增加1万元/亩。
  3.对实际利用外资或年出口创汇超过500万美元的项目,奖励增加1万元/亩。
  4.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或者获得国家专利的项目,奖励增加0.5万元/亩。
  (二)商业用地(房地产项目)。
  第四条 按投资规模以合同方式确定企业用地规模,通过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大型公益性项目除外),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出让期商业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东湖新城项目采取净地拍卖(以实际摘牌价格为准)。
  (三)农业用地。
  第五条 农业项目(种植、养殖)用地可采用土地流转的办法取得使用权,期限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2027年底),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宗土地的农业使用性质。农产品加工项目(加工房、办公房等),根据我县不同区域的情况,按实际发生价格,征用农民集体土地。
  二、资金扶持政策
  (一)工业项目。
  第六条 财政奖励政策。对新入驻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或纳税强度在30万元/亩以上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即:前3年按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益财政留成部分100%予以奖励,后2年按50%予以奖励。
  第七条 财政支持政策。协助企业争取省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对新兴产业项目实施重点政策倾斜。
  (二)农业项目(种植业、养殖业等)。
  第八条 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补助政策,执行省、市相关农业项目补助的扶持政策及法库县制定的年度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具体实施意见。
  第九条 畜牧小区扶持政策。对验收合格、达到规定扶持标准的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执行省市补助标准。
  第十条 上述补助政策需经县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兑现。
  (三)服务业项目。
  第十一条 对符合投资强度的物流仓储、宾馆酒店、超市商场、旅游设施、商贸流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三、服务政策
  第十二条 行政服务。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审批和“领办制”服务,凡在本县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办理证照。
  对于工业项目,企业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水资源费、排污费和上级部门委托代收的费用除外)。
  第十三条 设施服务。县政府为入驻企业提供规划红线外五通,即:通电、通路、通水、通电信、通有线电视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合同条款。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变化,本规定与之相抵触时,本规定将随之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法库县招商中心负责解释,原有县级文件若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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