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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9-11-11 14:12:07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刘玉
  8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说,近期,一些企业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和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将互联网上的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随意传送到电视机终端供用户收看,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秩序。为规范相关业务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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